仲裁请求是案件的审理对象,仲裁庭必须对其作出裁决。请求的法律属性不同,成立要件就会不同,被申请人的答辩也会不同,仲裁庭的审理思路也就会不同。
一、仲裁请求法律属性不明的主要原因
准确识别仲裁请求,就是要搞清楚其法律属性,实践中,导致仲裁请求法律属性不明的主要原因有三个:
第一,当事人表述不清。例如,在一个影片摄制联合投资合同争议仲裁案中,申请人的第一项仲裁请求表述为“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520万元”,“归还”一词无法说明请求的法律属性。理论上,仅凭该请求的表述,其法律属性存在多种可能性,例如:(1)按照合同约定退款;(2)申请人多付了合同价款,要求被申请人退还;(3)合同已经解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恢复原状返还申请人为履约向被申请人支付的合同价款;(4)合同无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支付的款项。
第二,请求的表述相同但法律属性可能不同。这个问题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赔偿损失”,可以说,在订约、履约、违约、解约、后合同义务各个环节都会产生“赔偿损失”的仲裁请求。
第三,当事人对请求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例如,在对赌投资协议争议仲裁案中,对于创始股东对赌失败回购标的股权而向投资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法律属性,到底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经常意见相左。
二、请求识别体系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仲裁庭需要建立一个请求识别体系,这样就可以按图索骥,帮助仲裁庭准确识别请求的法律属性,廓清请求的成立要件。按照法理,仲裁请求通常分为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三大类。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存在其他的仲裁请求,例如请求认定被申请人违约,作者将该等请求归类为认定之诉。
(一) 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对应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其内容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其请求主要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折价补偿、采取补救措施、定金、补偿实现债权的费用;此外,还有诸如连带责任等承担给付责任。
1. 继续履行
按照履行内容,继续履行的请求可以分为:履行主义务、履行从义务、履行附随义务。当然,对于附随义务是否可以单独请求,实践中还有不同意见。
按照预约与本约之分,继续履行的请求可以分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当然,有的仲裁员认为商事仲裁中可以不作预约与本约之分。
2. 赔偿损失
按照针对的合同责任,赔偿损失的请求可以分为:(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过错损害赔偿;(2)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3)未解除合同情况下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4)解除合同情况下的损害赔偿;(5)解除合同情况下无法恢复原状的损害赔偿;(6)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损害赔偿。前述各类还可进一步分类。例如,第(3)类未解除合同情况下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还可以分为:(1)部分履行的损害赔偿;(2)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3)瑕疵履行的损害赔偿;(4)加害履行的损害赔偿。再例如,第(4)类解除合同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还可以分为:(1)违约导致解除的损害赔偿;(2)非违约导致解除的损害赔偿,如因行使合同法第410条规定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导致的损害赔偿。
按照损失类型,赔偿损失的请求可以分为:(1)赔偿信赖利益损失;(2)赔偿履行利益损失;(3)赔偿可得利益损失;(4)赔偿固有利益损失;(5)赔偿返还利益损失。
实践中,有的申请人还将实现债权的费用作为损失请求赔偿。
3. 支付违约金
按照针对的合同责任,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可以分为:(1)缔约过失责任违约金;(2)违约责任违约金;(3)解除合同违约金;(4)后合同责任违约金。前述各类还可进一步分类。例如,第(2)类还可以分为:(1)部分履行违约金;(2)迟延履行违约金;(3)瑕疵履行违约金;(4)加害履行违约金。
按照针对的合同义务,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可以分为:(1)主义务违约金;(2)从义务违约金;(3)附随义务违约金。
按照范围,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可以分为:(1)概括性违约金;(2)具体性违约金。
4. 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的请求是指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5. 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属于合同解除后的清理责任,其请求通常包括:(1)返还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的财产或将其物恢复原状;(2)支付恢复原状方在占有财产期间所支出的必要维护费用;(3)因恢复原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6. 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的请求是指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下,返还方向对方折价补偿。
7. 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的请求可以分为两大类:(1)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对瑕疵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具体内容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2)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作为合同解除后的清理责任之一采取的补救措施。
8. 定金
与定金相关的请求主要包括返还定金、双倍返还定金,确认丧失定金属于确认之诉。
9. 承担给付责任
这类请求典型如共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 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对应实体法上的形成权,其内容是申请人拟以其单方意思表示使既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发生变动。形成权原则上可以自力行使,但有的因其事关重大或影响他人重要利益,法律规定必须公力行使;当然,可以自力行使的形成权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公力行使。
自力行使的形成权的请求主要有裁决解除合同、裁决抵销。公力行使的形成权的请求主要是撤销合同。由于民法总则和民法典草案没有合同法中有关变更合同的规定,再加上商事仲裁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宜为双方设定变更合同的交易条件,因此,申请人不宜请求变更合同。
(三) 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对应实体法上的支配权,其内容是申请人要求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存在或者不存在。确认之诉常见的请求有三类:第一类是确认合同效力,主要包括确认合同无效、确认合同有效;在给付之诉中,仲裁庭也会依职权主动审查案件合同是否有效,但这不属于仲裁请求。第二类是确认合同是否已解除。第三类是确认是否已抵销。第四类是确认权属,其内容繁杂广泛,常见的典型请求如确认物权的权属、确认请求权是否存在(如,确认是否丧失定金)。
(四) 认定之诉
认定之诉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类型,但实践中却时有发生,其内容主要是申请人请求仲裁机构确认某个事实或某项权利、义务、责任。比较而言,仲裁机构采取更宽容的态度,但是否可以受理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当事人来讲,提起认定之诉的风险比较大,因其请求内容过窄,仲裁庭自由裁量受限,有可能因此作出对申请人不利的裁决。
(五) 区分诉的类型的实践意义
首先,各类诉的请求的成立要件不同,仲裁庭的审理思路就不同。
其次,可以避免相互混淆,准确识别请求的属性。例如,我国立法未完全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对于确认之诉中的确认物权权属请求,仲裁庭需要先查明请求权或形成权的行使情况。再例如,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案前已经以通知等方式自力行使形成权,但又想以公力行使方式确认其自力行使的法律效果而提起仲裁,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据此提起仲裁否认形成权的存在或其行使的法律效果;此时,该仲裁属于确认之诉,其目的是确认一方当事人是否享有形成权以及该形成权的行使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法律效果。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案前没有以通知等方式自力行使形成权,而是直接提起仲裁;该仲裁属于形成之诉。
两种情况下,仲裁请求的成立要件不同,仲裁庭的审理思路也就不同。例如,本应公力行使的形成权,当事人在案前已经自力行使,其行权行为无效,其提起的确认之诉实质上应属形成之诉;或者,对方当事人提起仲裁否认形成权的存在或其行使的法律效果,仲裁庭查明自力行权无效,即可直接据此裁决行权未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而未必对行权人是否享有形成权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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