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创始人李国庆先生上演的争夺公章大戏,迅速成了热点事件,也让法律圈同仁又一次关注和讨论公章话题。争夺公章自然凸显出公章的重要性,但我们也不应忘记,《九民纪要》第41条刚刚告诉我们,判断盖章行为效力时,章的真伪不重要,重要的是人,关键要看盖章之人是否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似乎值得追问,公章到底重要还是不重要?
如何正确看待公章,或许可以用一句俗话,你不能把它太当回事儿,也不能不当回事儿。
就签署方式而言,我国具有这样的习惯,即自然人作为主体时,往往签字,公司作为主体时,通常要盖章。但事实上,章是不会自动加盖的,只能由具体的人来盖章,章也只能由具体的人来保管和使用。因此,真实的章有可能被无权之人擅自加盖。同时,有时候公司一枚章不够用,于是刻制多枚公章,而按照公章刻制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做法,只有一枚章可以备案,于是在使用未经备案的印章以后,公司有时恶意反悔,对方往往无从去证明章的真伪。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纪要》中专门作出规定,强调不应当以章的真伪论效力。其实,这里面还有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在接受盖章的时候,你是无法核实章的真伪的。当你相信印章时,事实上是在相信盖章之人,相信他具有相应的权限,相信他持有的章是真实的。
当然,就像我们在诉讼中经常会提到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一样,这里面也有一个相互印证的作用。章本身虽不可事先验真,但持有印章本身,仍然是行为人具有权限的重要表征。反之,如果不持有印章,常被视为缺乏代理权的表现。因此,虽然章只是工具,但在当前我们存在着广泛的公章使用习惯的环境下,如果在签署合同、函件往来时没有加盖公章,自然会显得有些反常,在这种反常情形之下,作为相对方就需要负担更重的注意义务,需要证明自己有理由确信签字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权限。
所以,有章并非一定行,但没有章又可能不行,这就是目前的无奈现状。我们不应盲目的相信公章,但也需要尊重习惯的影响。从公司经营活动的角度而言如此,而在公司与政府部门打交道,办理行政事项时,更是离不开公章,公司从事诉讼活动时,通常也离不开公章。
或许正因为此,当公司在治理层面产生矛盾,发生公司控制权争执时,争夺公章,常常成为争夺公司经营管理权的重要抓手。当然,夺取公章并不会改变各方在公司治理层面享有的权力格局,但有时却会在客观上影响各方博弈的状态,控制公章一方可能会有更多的主动权。另外,有时候经过决议改变公司管理层并对公章掌控作出重新安排后,为防止原有的管理层拒不交出公章,而采取一些自力救济方式,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也常常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当然,这需要对自己行为的限度有清晰的预判和防控,尽可能避免行为性质变化及可能带来的严重风险。
实践中,争夺公章实例并不少见。如“上诉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某、冯某丹、李某民、闫某龙、北京招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4566号民事判决书”中体现的如下一幕:招润公司过往经营过程中,其印章和证照均由方正公司保管和使用。后来产生矛盾,招润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会议纪要,授权股东之一余某负责寻找、取回北京招润的公章、营业执照等证件。于是“在方正公司员工李某持方正公司合法保管和占有的招润公司公章和证照在工商部门办理五证合一手续的过程中,余某派人现场抢走招润公司公章和证照。”方正公司为维护其对招润公司印章和证照的合法保管和占有的权利,遂提起诉讼。该案件一审、二审均驳回了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样直接拿回甚至抢回公章的情况之所以频频发生,或许和公章作为物的特殊性有关。公章虽然属于公司财产,但本身没有价值,并且只能是作为代表公司对外表达意志的工具使用,任何人持有印章,都不可能在此之外获得其使用价值。另外,当围绕公章控制产生争执时,无论是通过诉讼,还是申请行政机关补刻,往往会过于漫长和曲折,诉讼的话可能因章是特定物而存在执行上困难,申请补刻的话,在公司处于治理层面的内部争执的前提下,往往也很难成功。
总体而言,公章给公司对外行为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造成很多困扰和麻烦。或许可以憧憬的更好状态,是人们逐渐消除了对公章的依赖心理,更加重视签字,公司对外行为以签字为主,盖章为辅。由此,因为盖章真伪不明导致的纠纷将会减少,而因为公司治理层面产生问题时,也不再会频频发生公章争抢闹剧,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不容易因此而受到影响。当然,习惯的改变从来不容易,需要人们意识和心态的改变,也需要制度的调整与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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