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观法
安理观法丨浅谈监事涉嫌逃税罪的刑事风险
作者:kaiyun·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2020-06-19

引言


在注册公司越来越容易的情况下,挂名监事并不鲜见。众所周知,逃税罪采双罚制,如果公司触犯逃税罪,对责任人也应进行处罚,而监事有权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监督,监事是否应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责任人?是否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To be or not to be, that is the question。生存还是死亡的问题困扰着哈姆雷特。在税收政策日益收紧的今天,公司触犯逃税罪罚则的情况屡见不鲜,类似的问题也困扰着公司监事。一旦公司触犯逃税罪,监事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相信不少有类似疑问的朋友,会第一时间咨询的度娘,然而度娘给的答案众说纷纭,有人说承担责任,有人说不承担责任,可谓是众里寻他千百度,答案就是不在灯火阑珊处。


既然涉及到了刑事犯罪和监事的刑事责任问题,还是让我们溯本求源,从《刑法》、《公司法》中寻找答案吧。

 

一、什么是逃税罪?逃税罪应当如何处罚?应当处罚什么人?  


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类行为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三种手段行为(虚假申报、不申报和缴纳税款后骗取退税)、一种目的行为(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和两个情节要求(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

 

逃税罪的处罚有行政处罚前置条件,首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否则不能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单位犯逃税罪的,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有期徒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和监事能否直接划等号?《刑法》给不了的答案,我们需要从《公司法》中继续寻找。


二、什么是监事,监事的职责有哪些?         


监事是如何产生的?详见《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责规定在《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监事如果是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则其在公司中兼具着两重身份,首先是公司一名股东或者职工,其次才是其监事的身份,且其独立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而“监事”这一身份本身并不必然带来承担逃税罪的刑事责任风险,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员工其在公司中扮演的其他角色,才是其在公司涉嫌逃税罪时,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


三、公司涉嫌逃税罪,监事承担刑事责任的判决情况?


法条的分析和应用最终还是要落实在实实在在的案例当中。以“逃税罪”、“监事”、“第二百一十一条”作为关键词笔者共检索到裁判文书39篇,其中的13篇监事构成了逃税罪。笔者通过分析这13篇裁判文书发现,这13件案例中监事构成逃税罪无疑都是因行为人除去“监事”身份之外在公司扮演的角色所致,其中不乏“监事”分管财务、销售等具体经营工作、“监事”对公司的管理起领导、决策作用,实际参与了逃税行为,即这13件案例中,身为“监事”的行为人其身份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这一特征。


综上,若有限责任公司构成逃税罪,当行为人除“监事”身份之外在公司扮演其他角色,如分管财务、销售等具体经营工作,对公司的管理起领导、决策作用,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角色重合,并且实际参与了逃税行为,将承担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实践中常见有挂职监事或者兼职监事的存在,此类监事人员往往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甚至仅是在工商登记时挂名,并不实际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监事职责。在这种情况下,监事不具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角色,本文结论同样适用于此类挂职监事或兼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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