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产学研合作模式下企业赴科创板IPO的审核要点分析及合规建议》第一部分,第二部分请见后续文章。
以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作为“学科带头人+企业创始人”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下,“学科带头人+企业创始人”的双重身份为企业发展带来机遇,但同时由于企业创始人存在兼职也会对企业赴科创板上市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本文将以科创板上市企业为研究对象,就产学研合作模式下,企业赴科创板上市过程中证监会的监管审核要点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问询合规建议。
3月5日,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落下帷幕,对2022年科技创新领域的工作重点提出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持续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深化产学研用结合。
回顾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历史进程,虽然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以下统称为高校院所)聚集着国内各类优秀科研人才,是科技成果产出的主要主体,但因其习惯于相对孤立分割地理解科技活动,导致部分科技成果脱离市场经济需求[1],造成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存在转化率低下、转化困难等诸多问题。大量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因缺乏生产可行性和应用经济性而被束之高阁,无法形成科技生产力。
科技成果的转化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政策和法律层面的双重支持,我国于2015年全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又于2016年发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2],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产学研深度融合、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文件。在“逐步实现高等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3]”和事业单位改革事企分开的政策精神下,越来越多的高校院所学科带头人走向市场,成为公司创始人,利用产学研合作的优势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019年,科技成果转化至中小微企业的占比就高达84.4%[4],这些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和乐观的市场前景,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往往会考虑借助科创板平台实现今后腾飞与扩张的目标。据统计,截至2021年,近三成科创板公司的实控人具有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的背景。[5]在科创板上市审核中,企业会因创始人兼职背景的特殊性而受到监管部门的重点问询,严重的甚至可能会决定到发行人是否能够在科创板上市。如何认定企业创始人兼职创业的合法性和独立性,如何厘清职务成果与企业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如何审核高校院所和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因创始人存在兼职而引发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对高校院所构成重大依赖等问题,成为企业赴科创板IPO需要跨过的重要关卡。
2020年3月,证监会在原有的“2+3+10”[6]科创板上市审核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发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提出了科创属性的具体评价指标体系,更为具体明确地规定了科创板企业的上市条件和门槛。《指引》要求企业同时满足“3项指标”[7]或在未达到“3项指标”的情况下满足任意一项“5项指标”[8],方属满足“科创属性”。无论是3项常规指标还是5项任一指标,均对企业知识产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也正是在《指引》发布后,科创板IPO最大“钉子户”森根科技因未达到《指引》发布的科创属性标准,在成功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审核一年之后,于2021年11月主动撤回了上市注册申请,无奈宣告此次IPO的失败。森根科技案例具有特殊性,标志着由于监管文件的动态变化,其由原本的符合科创板上市指标直接变成了不合格。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通过森根科技这个案例也带给我们强烈的启示,科创板的定位决定了在现有和今后的监管中会继续突出核查发行人核心技术来源和归属、以及核心技术带来的业务独立性等相关问题。
“学科带头人+公司创始人”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下,企业创始人往往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中股份占比很高。第一批在科创板上市的典型代表就是2019年12月上市的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仁医疗),其创始人兼实控人金磊先生曾是北京协和医院的教授,在公司成立之初以其专利技术作价出资,股权占比80.05%[9]。虽早在2001年金磊先生就已开始离岗创业,但在2019年佰仁医疗上市审核时,证监会仍要求佰仁医疗详细披露金磊先生自工作以来的工作和任职情况。
而对于发行人上市审核时创始人存在高校院所兼职情形的,证监会的审核和要求披露的内容将会更为严格。以2021年9月申请科创板上市的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信仪器)为例,其实控人周振先生和黄正旭先生,在上市审核时分别兼职于暨南大学质谱仪器与大气环境研究所所长和暨南大学质谱仪器与大气环境研究所副研究员。基于此,证监会要求禾信仪器说明周振先生和黄正旭先生在公司任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暨南大学的相关规定,是否具备担任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格,并且说明是否影响禾信仪器人员资产的独立性。
此外,《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实控人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创始人如存在竞业限制情况的,将会对企业上市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以江苏扬瑞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瑞新材)为例,因实控人陈勇先生违反了与“老东家”的竞业限制约定,被法院判决赔偿2747.64万元。虽扬瑞新材面对证监会就此问题的问询时,解释称陈勇先生在任职期间对于竞业限制义务的违反系个人的民事违约行为,扬瑞新材不会因此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但在上市委审议会议结果中仍提及了陈勇先生的竞业问题,并否决了杨瑞新材的科创板IPO。
创始人的兼职身份问题从而引发的实控人资格问题和竞业问题等,不仅会影响到发行人的经济赔付风险、还会严重影响到发行人控制权和人员的稳定性,对发行人能否顺利上市存在很大的影响。
如前所述,创始人的研究成果往往构成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和主营业务。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对此没有特别限制,但当创始人同时兼职在高校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背景下,其在高校院所的工作内容很有可能和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存在重合,情况就变得复杂了。
对于核心技术的形式而言,在我国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中,尚未有科技法这一独立的部门法,[10]科技法的有关内容分散在民法部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首次在技术合同章中引入了知识产权的概念,第八百七十六条对参照适用该章有关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的知识产权类型范围的规定加以推定,[11]除专利、专利申请和技术秘密以外,还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涉及技术内容的知识产权。虽然这些技术以不同形式存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高校院所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高校院所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科技成果、作品)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科技成果、职务作品)。
实务中,在产学研合作模式中且没有另外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的情况下,创始人作为高校院所的学科带头人,在利用高校院所物质技术条件下完成高校院所工作任务所完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于高校院所。发行人为合法使用该科技成果,往往会通过由高校院所转让、独占许可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证监会将会针对发行人的职务发明创造进行问询,以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潜在的知识产权争议、以及发行人是否具备突出的自主创新能力、发行人是否在技术和业务上对高校院所存在重大依赖。以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拉网络)和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科隆新能源)两家未成功通过审核的公司为例,前者是因公司已取得的21项发明专利和3项核心技术相关发明专利均从第三方受让取得,上市委以博拉网络披露其核心技术为自主研发及具有技术先进性和技术优势的依据不充分为由决定终止其上市;无独有偶,后者也因其拥有的大部分专利和商标均来自关联方无偿转让,多项核心技术系继受取得,以及公司主要业务的技术研发和创新和外部高校院所合作研发的原因,在上交所就核心技术来源和归属问题提出二轮质疑后,主动撤回了上市注册申请。
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在交易方式、价格和对象等方面,存在有失公允和利益输送的可能,导致损害其他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公开资本市场上,关联交易及其披露情况一直都是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重中之重。《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明确将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来源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作为关注重点。那么,“学科带头人+企业创始人”的双重身份带来的高校院所和发行人之间的交易是否会构成关联交易呢?答案是肯定的。
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科创板相关业务规则中均有不同的规定。但从上市审核的角度来看,并不是只要不属于前述规定的关联认定即可,事实上证监会还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判定原则”[12]判断,如果交易方与发行人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对其倾斜的,也会被认定为是关联方。
从《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在发行条件中对于关联交易的要求来看,在科创板上市审核中,监管部门主要关注两类关联交易:一是严重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二是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在对这两类关联交易的审核中,主要关注事项在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以及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等问题。
2019年9月,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环宇)在经过3轮问询后,成为证监会首单否决上市注册的企业。究其原因,其一就是存在关联交易占交易比重较大,业务开展对关联方存在较大依赖,无法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等关联交易披露问题,使证监会质疑其业务完整性和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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