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发明创造的目的,很大部分原因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以方便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人类在技术上的进步,与发现技术问题、并强烈希望解决技术问题有极大关系。可以说,“技术问题”是发明创造的起点。
如果没有技术问题(例如,手工洗衣费时费力),就不会有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例如,机器洗衣)产生。因此,技术问题是实现技术方案、获得技术效果的前提。技术问题对技术的不断发展起着不可忽略的推动作用。
从立法层面上也不难发现“技术问题”的重要地位。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要保护的是技术方案。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进一步解释,专利法所述的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说明书内容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的前提,与技术手段是密切相关的,同时也是构成技术方案必不可少的要素。
因此,在专利申请的审批阶段,特别是在评价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实质性可授权条件(例如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等)时,“技术问题”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以新颖性审查为例。在实践中的惯常做法是直接比对专利申请的技术手段是否与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的技术手段相同,如果相同,则直接断定二者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相同。这种做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如果一件专利申请的技术手段与一件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技术手段确实完全相同,那么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也必然能够解决专利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此时,认定二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这种做法也存在一定的隐患。由于大多数发明创造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改进得到的,因此找到一篇记载了与专利申请的技术手段非常相似的技术手段的对比文件似乎并不难。在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看上去相似的前提下,如果仅着眼于技术手段的单独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忽略产生发明创造的动因并忽略技术细节,或者,习惯性地将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人为淡化。这必然导致将本身并不相同的两种技术方案当作相同,从而得出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的结论。这增大了专利审查和专利代理的风险,还有可能直接伤害到申请人的利益。
其实,出现上述情形并非偶然。毕竟,大部分的专利实质性授权条件都是以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这些文字材料为基础的。既然是文字,就或多或少会出现“失真”或“误读”的情况。例如,很多不同的技术特征往往采用一种文字形式表达,这种情况在不同技术领域中常见,比如机械领域中的“耦合”与电子领域中的“耦合”就属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因此,在不能亲眼见证技术方案的前提下,仅分析比较技术手段,容易望字生义。对于国外专利申请而言,语言差异本身以及翻译者水平的参差不齐,更是使得这种情形雪上加霜。因此,如果能够更多地关注技术方案的起源,则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陷入机械式的字面比较。
因此,在评价新颖性时,若能首先从技术问题入手,也许会事半功倍,更快速地得出比直接比对技术手段更准确的结论。以下结合一个案例进行简单说明。
本专利申请涉及一种婴儿床。
当时的婴儿床通常包括床体和框架。床体和框架是各自独立的结构。床体直接接触和支撑婴儿(大家可以把它想象成一张厚一点的床单),框架用于对床体进行支撑。使用时,利用床体上的系带或魔术贴使床体与框架连接,床体悬垂在框架围合的空间中(大家可以把它想象成吊床)。不使用时,床体和框架可以拆开以分别折叠储存,减少了占地。
然而,床体本身没有自支撑的功能,从而无法独立使用,也不能方便地安装于汽车座椅等其他类型的框架上。
由于发现了上述不足,发明人设计了一种既能方便地与框架配合使用,又可以独立使用的婴儿床。该婴儿床将原本属于吊床构思的床体改造成了具有自支撑功能的床体:提供一个支撑架A(其类似于床板,可以在上面铺设柔软织物)。支撑架A包括支撑柔软织物的底架A1,和从底架A1两端向垂直方向延伸的端架A2。向上方延伸的上端架A21被设计成通过附装卡合件B而与框架连接,向下方延伸的下端架A22被设计成支脚状以使得床体可以独立使用。
简言之,改造后的床体包括底架A1、上端架A21、下端架A22和卡合件B。
存在如下一篇同样涉及婴儿床的对比文件(下称D1)。D1中的婴儿床包括容纳婴儿的床体和框架。床体具有支撑板和位于其上的柔软织物,支撑板的前后两端设置卡合件以使婴儿床卡合到框架。
简言之,D1的婴儿床包括支撑板和卡合件。
若从技术手段入手进行特征的比对可以发现,D1支撑板对应于本发明的底架A1,D1的卡合件对应于本发明的卡合件B。由于D1的卡合件76的作用是使婴儿床卡合到框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误以为D1也具有与本发明相类似的端架,从而认为本发明相对于D1不具有新颖性。
如果可以首先从整体上进行考量,即从技术问题入手,也许会发现:D1的技术方案仍停留在吊床阶段,D1对现有技术的改进更多地围绕在“使床体与框架牢固组合”上,而这样的出发点与本发明的“独立使用床体”不同。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宏观结论,即D1大概率与本专利申请是不同的。
再从细节入手,可以看出,D1的支撑板并没有被设计出具有从其两端延伸的端架,而是卡合件直接从支撑板延伸出来。D1既没有相当于本发明的上端架A21的结构,也没有相当于本发明的下端架A22的结构。
所以,本发明与D1不相同,本发明相对于D1具有新颖性。
事实上,不单是新颖性,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以及如何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解释,都与技术问题的认定息息相关。先摸清技术问题,不仅能够提高专利审查或专利代理的质量,避免陷入纠结文字的怪圈,还有利于缩短审查/代理的时间,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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