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观法
家族办公室丨具备信托法律特征的遗嘱可认定为遗嘱信托
作者:admin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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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遗嘱虽未明文设立信托,但内容符合信托特征的可认定为遗嘱信托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5年写下亲笔遗嘱一份,关于财产处理的内容包括:1.在上海市购买的房产一套,购房价约650万元,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现有三套房产可出售,出售所得并入李某家族基金会,不出售则收租金);2.剩余资金及房产出售款、房屋和其他资产约1,400万,成立“李某家族基金会”管理。在遗嘱执行过程中,各继承人产生纠纷,最终继承人李某1将继承人钦某与李某2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从遗嘱的内容来看,李某表达的意思是不对遗产进行分割,而是要将遗产作为一个整体,通过一个第三方进行管理,这个第三方李某命名为“李某家族基金会”,并确定了组成人员以及管理方式。李某还指定了部分财产的用途,指定了受益人,明确了管理人的报酬,并进一步在购买房屋一事上阐明其目的——“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也就是要求实现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分离。上述李某的意思表示,符合信托的法律特征,应当识别为李某希望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因此,该份遗嘱的效力,应当根据继承法和信托法进行认定。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前述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未见存在遗嘱无效情形,因此遗嘱成立并有效。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目的须合法,信托采用遗嘱的形式符合形式要求,且信托文件载明了信托目的、委托人及受托人姓名、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范围、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因此,李某的遗嘱符合信托法的规定,为有效信托文件。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1307号“睎1、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案”


律师观点


遗嘱信托的效力应当根据《民法典》和《信托法》的规定进行认定。《民法典》第1133条第四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信托法》第8条、第9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及受托人姓名、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范围、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根据上述案例可知,被继承人在遗嘱中虽未明文提出设立信托,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发现遗嘱内容具备信托关系法律特征的,应当根据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认定构成遗嘱信托。


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李某在自书遗嘱中未提出设立信托,仅使用“基金会”字样,但法院结合遗嘱的目的和具体条款,判断其真实目的是为实现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分离和家族财富之传承,且遗嘱内容具备信托关系法律特征,故应当根据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认定构成遗嘱信托。


    行业动态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二),1月1日起施行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3〕12号,以下简称《解释(二)》)。


《解释(二)》明确人民法院有查明外国法律的责任,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负有提供外国法律的义务。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亦不排除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的,不得仅以当事人未予协助提供为由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由此形成清晰完善的以法院查明为主、当事人提供为辅的查明规则。《解释(二)》还规定了人民法院查明外国法律的七种途径,并对外国法律的查明程序、查明费用负担等进行了系统完善。此外,《解释(二)》要求裁判文书中应当载明外国法律的查明过程及外国法律的内容,如果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则应当载明不能查明的理由。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3年12月1日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弥补了养老保险公司缺乏专门监管规定的制度短板。《办法》的发布,有利于增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机构聚焦主业,更好参与和服务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办法》分为总则、机构管理、公司治理、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总则强调了养老保险公司聚焦养老金融主业的发展定位和总体要求。在机构管理方面,主要规定了养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业务范围、资本分级管理等要求。在公司治理方面,明确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强化关联交易和投资集中度等要求。在经营规则方面,强调养老保险公司要公平对待不同类型业务,加强风险隔离,并对保险业务、养老基金管理业务分别作了规定。在风险管理方面,对风险控制、风险处置、内外部审计等提出具体要求。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信息披露、重大风险报告和投资集中度报告等要求,并对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作了原则性规定。附则明确了养老金管理公司参照适用《办法》。


来源:金融监管总局网站2023-12-15


三、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常态化分红机制,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以下简称《章程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沪深证券交易所同步修改完善规范运作指引,明确操作性要求。


《现金分红指引》修订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鼓励现金分红导向,推动提高分红水平。二是简化中期分红程序,推动进一步优化分红方式和节奏。三是加强对异常高比例分红企业的约束,引导合理分红。《章程指引》相关条款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鼓励上市公司增加现金分红频次,引导形成中期分红习惯,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同时,增加对中期分红的完成时限要求。二是督促公司在章程中细化分红政策,明确现金分红的目标,更好稳定投资者预期。同时,引导公司在章程中制定分红约束条款,防范企业在利润不真实等情形下实施分红。


《现金分红指引》和《章程指引》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上市公司增强投资者回报,更好引导公司专注主业,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来源:证监会2023-12-15


四、《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公布


2023年12月17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60条,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监管。重点规定如下内容:


(1)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和设立许可。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定义为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根据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公司。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字样。明确设立条件并严把准入关。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清算业务。


(2)完善支付业务规则。适应支付业务发展需要,将支付业务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具体规则。明确支付业务管理要求,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健全业务管理等制度,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确保支付业务连续、安全、可溯源。明确支付账户、备付金、支付指令等管理规定,要求支付账户以用户实名开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防范非银行支付行业风险。


(3)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条例》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其条款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拟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不得将相关核心业务和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处理;妥善保存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有效的尽职调查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账户安全,防范支付账户被用于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4)明确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条例》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及风险处置措施等,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风险处置工作。《条例》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来源:新华社2023-12-17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2023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以下简称《政策指引(2.0)》),梳理收录今年以来国家延续、优化、完善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50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知政策懂政策,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今年以来,截至10月底,我国共出台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77项。《政策指引(2.0)》对其中涉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50项政策进行梳理汇总,包括减轻税费负担、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支持创新创业、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等4个部分,分政策逐一介绍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等,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更便捷、更省心。


《政策指引(2.0)》下载: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312/content_6921390.htm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23-12-19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申报工作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申报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抓紧开展项目筛选复核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


建立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有助于民间资本“投得快”“投得好”,切实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土地要素保障,解决项目土地要素获取难题;通过投贷联动机制向金融机构进行重点推介,强化项目融资支持;协调各地加快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建设。


据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上线以来,各地已通过平台公开推介项目6067个,项目总投资规模59672亿元;已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的项目1509个,项目总投资规模19462亿元。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 2024-1-2


家文化建设


背景简介

王阳明(1472-1529年),名守仁,字伯安,世称阳明先生,浙江余姚人,明代著名哲学家、思想家、教育家和军事家。他是陆王心学之集大成者,王阳明心学理论主张“知行合一”,强调通过内省自我认识,实现心性修养,使之达到与天地万物的和谐统一状态。


一封家书,半封国事——王阳明与诸用明的家书


寄诸用明


得书,足知迩来学力之长,甚喜!君子惟患学业之不修,科第迟速,所不论也。况吾平日所望于贤弟,固有大于此者,不识亦尝有意于此否耶?便中时报知之。


阶、阳诸侄,闻去岁皆出投试,非不喜其年少有志,然私心切不以为然。不幸遂至于得志,岂不误却此生耶!凡后生美质,须令晦养厚积。天道不翕聚,则不能发散,况人乎?花之千叶者无实,为其华美太发露耳。诸贤侄不以吾言为迂,便当有进步处矣。


书来劝吾仕,吾亦非洁身者,所以汲汲于是,非独以时当敛晦,亦以吾学未成。岁月不待,再过数年,精神益弊,虽欲勉进而有所不能,则将终于无成。皆吾所以势有不容已也。但老祖而下,意皆不悦,今亦岂能决然行之?徒付之浩叹而已!


来源:《王阳明家书》 作者:王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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