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0日,正值“双11”前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次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19日召开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国互联网市场存在一些恶性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况,要规范市场秩序,鼓励进行良性竞争。除本次征求意见稿,针对规范平台经济、线上经济,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出台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等。2020年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已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中央网信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于2020年11月6日联合召开了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27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参加会议。会议强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线上经济发展秩序问题。
本次征求意见稿表明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将面临重大监管升级,旨在打造线上经济健康生态圈。
一、总体评价
本次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平台经济特点量身打造的行业反垄断指南。平台经济有以下特点:涉及多方主体、业务类型复杂、竞争动态多变。本次征求意见稿不仅提出界定相关市场需要遵循《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以及结合个案具体分析,还特别提出界定相关市场在各类平台经济领域垄断案件中的作用及运用,包括可不进行相关市场界定的情形。下文将就此作出进一步解读。
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各个部分均突出了算法、流量、数据在平台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并针对各类特殊情况作出了详细的列举和论述,对于监管机构的执法行为、经营者的合规管理均具有现实、可操作的指导意义。
二、亮点解读
垄断协议方面,本次征求意见稿基于行业特点,明确了利用算法、数据以及平台规则、技术手段不当可能导致达成垄断协议的风险。特别提到了平台经济之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可能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
鉴于平台经济的特殊性,普遍存在直接证据难以调取的情况。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可以根据逻辑一致的间接证据认定平台领域的协同行为。这一条款显著降低了执法成本,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共谋具有警示作用。
通常来说,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第一步是界定相关市场。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足,只有依据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查处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仅遵照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思路可能困难重重,并将难以保护相关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这已在近年频发的“二选一”等案件中可见一斑。可以预见,本次征求意见稿的这一突破将对有利于规制平台经营者事实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更好的保护《反垄断法》旨在维护的法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平台经济领域的重点规制问题。本次征求意见稿运用了较大篇幅,详细列举了平台经济领域特征的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行为、拒绝交易行为、限定交易行为、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差别待遇行为等具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具体行为的构成中处处体现了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等平台经济领域因素和特点,例如众所关注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均有所体现。
本次征求意见稿针对平台经济的行业特点,根据经营者商业模式的不同,明确了营业额的计算可能有所区别。另外,特别提出了之前一直处于监管空缺的VIE模式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范围。目前根据公开信息,2020年7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首次无条件批准了涉及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上海明察哲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环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为平台经济领域广泛存在的VIE架构项下的经营者集中明确提出了合规要求,同时也提示相关经营者进行投融资时需将经营者集中申报这一环节纳入考量。
为具体行业量身打造的反垄断指南不仅能够降低监管机构的执法成本,更能为企业提供更加充分的合规指导,使平台企业更好的规范自身行为,避免合规风险,降低违规成本,促使整个平台经济领域乃至互联网行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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