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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案件中,刑民交叉的情况并不鲜见。本文尝试通过案例分析,梳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时的程序衔接规则,以期为此类商事经营纠纷中的当事方提供参考。
背景案情
2011年,A公司在不知道自然人B实际控制C公司和D公司的情况下,与C、D两家公司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对外投资。过程中,A公司不仅向项目公司提供3298万借款,还向D公司提供900万借款。2018年,A公司起诉项目公司和D公司要求还款时发现,自然人B利用担任项目公司董事长兼法人的便利条件,捏造D公司和其另一家由其实际控制的E公司之间的债务,并以项目公司全部财产作为担保,企图将项目公司和D公司财产全部转移至E公司。
A公司主张自然人B故意隐瞒其实际控制C、D两公司的事实,利用关联公司捏造债务,掏空项目公司和D公司财产,侵害A在项目公司和D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涉嫌刑事诈骗。
E公司两次仲裁项目公司,并在取得仲裁裁决后向人民法院申请项目公司破产(项目公司在2018年已资不抵债且股东无意继续投资),同时申报债权。法院裁定项目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E公司依据仲裁裁决书申报债权并得到管理人确认。
自2018年纠纷产生,至2023年法院将E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案卷材料移交公安机关,该案历时六年。过程中,A公司和E公司启动多个民事和刑事案件,且前述案件的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相互关联。
A公司在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项目公司和D公司要求还款的前提下,还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自然人B涉嫌诈骗吗?在民事诉讼和刑事控告程序并存的情况下,法院是否会按照“先刑后民”的规则中止A公司两借贷纠纷案的审理或者驳回A公司的起诉,从而使A公司在项目公司和D公司的债权确认被长期搁置?在公安机关已经对自然人B诈骗A公司的行为立案侦查的前提下,E公司依据捏造的事实取得虚假仲裁裁决书,继而申请项目公司破产并申报债权,在管理人对捏造债权进行确认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在衍生的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中以该案涉嫌刑事为由将案卷材料移交公安机关?
法律规定
自1998年最高院发布《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同一法律事实”及“同一法律关系”成为法院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确定程序衔接的基本标准。
“先刑后民”规则是指当同一法律事实既涉及刑事犯罪又涉及民事纠纷时,应当先处理刑事案件,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处理民事案件。
“刑民并行”规则是指当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依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对独立时,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可以分开进行,互不影响。
规则梳理
(1)A公司对项目公司和D公司提起借贷纠纷案与A公司控告自然人B诈骗案。诉讼中,项目公司、D公司和自然人B的抗辩理由是,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自然人B诈骗A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且A公司被诈骗的财产权益同样来源于A公司对项目公司和D公司的借款。因此,应按照“先刑后民”的规则驳回A公司的起诉。
审理法院认为,A公司两借贷纠纷案与刑事控告案虽然有关联,但借贷纠纷和刑事控告的主体不同,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故按照“刑民并行”的规则,在刑事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审理两借贷纠纷案,并判决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
(2)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确认E公司对D公司的基础借款合同、E公司和项目公司应收款质押合同无效案与A公司控告自然人B诈骗案。审理法院认为,两民事诉讼中的《借款合同书》和《应收款质押合同书》是A公司控告自然人B刑事犯罪的主要证据,因此采用“先刑后民”规则, 以该两案涉嫌刑事为由,驳回A公司的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
(3)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确认E公司申报的全部债权不成立案与A公司控告自然人B诈骗案。法院认为,E公司申报债权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刑事犯罪的债权系同一债权,因此采用“先刑后民”规则, 以该案涉嫌刑事为由,驳回A公司的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
经验总结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线索时,无论该线索与民事案件是否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审理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将涉经济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本案中,法院多次将案卷材料移交公安的前提是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自然人B的犯罪行为。
如在商业经营中遭遇诈骗,一定要穷尽一切方式,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并举,才能从根本上扭转不利局面。本案自然人B利用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实施诈骗、虚假诉讼犯罪,犯罪手法隐蔽,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模糊不清。A公司识破自然人B的意图后,在起诉项目公司和D公司要求还款的同时,果断向公安机关举报刑事犯罪事实,促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最终通过审理法院向公安机关移交E公司债权申报案卷材料,使自然人B无法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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