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元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等三部门在《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以下简称“《延退办法》”)的基础上,正式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9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就延迟退休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暂行办法》全文共十四条,内容总体较为简单,为便于读者理解,我们提炼要点如下,供参考:
1.关于弹性提前退休(即“往前弹”)
相关要点如下:
1)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即职工除了年龄条件外,社保缴纳条件已经符合退休标准。
2) 弹性提前退休最长不得超过3年。
3) 办理弹性提前退休后,职工实际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即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
4) 职工本人应在自行选择的提前退休时间前3个月,书面告知单位。
总体来看,《暂行办法》对于弹性提前退休的规定与我们之前对于延迟退休新政的分析一致。其中,根据《延退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2030年1月1日前,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仍为十五年;但此后,将按照每年提高六个月的标准,逐步提高至二十年。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求提前弹性退休属于员工权利,原则上无需单位审批同意。
2.关于弹性延迟退休(即“往后弹”)
相关要点如下:
1) 职工与单位协商一致。职工或单位任何一方不同意的,不能延迟退休。
2) 职工与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1个月,书面约定延迟退休事宜。
3) 延迟退休时间仅能约定一次,期限届满应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不得再次延长。
4) 延迟退休期间,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延迟退休,办理退休手续。
《延退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可以看出,《延退办法》设定了弹性延迟退休的最长期限为三年,理论上职工和单位可以在三年期间内多次协商延迟退休,只要累计不超过三年即可。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限定职工与单位只能就延迟退休年龄约定一次,即便该次约定的延长期限为一年、两年或更短期限(即不足三年),届满后仍然不能再次延期。
《暂行办法》的细化规则,有利于简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弹性延迟退休手续,但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如何有效确定弹性延迟退休期限提出了更高要求。
3.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管理
《延退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按照过去实践中的一般理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劳动者范畴;继续工作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如何理解《延退办法》前述规定是延退新政出台后最大的悬念之一。
本次《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对此明确,虽然职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依法办理弹性延迟退休手续的,延退期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按照《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职工达到弹性延退时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终止,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可以看出,《暂行办法》认为,在职工与单位就弹性延迟退休达成一致时,职工所适用的新的退休年龄即已确定。虽然该退休年龄是职工与单位决定的,但只要符合《延退办法》与《暂行办法》的规定,即被视为“法定退休年龄”。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延退期间职工仍符合劳动者的年龄条件,即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此基础上,延退期间当然应视为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理解与此类似,不再展开。
需要注意的是,《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对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受理弹性退休申请。”因此,用人单位如果聘用已经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继续工作的,仍将被视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4.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特殊规定
《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即原则上排除该等人群对于前述弹性延迟退休年龄的适用。该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希望弹性退休的,则应经过审批同意。
应该说,延迟退休新政影响广泛。作为新的政策,在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各种问题。对此,用人单位在具体执行中,应特别注意及时准确把握政策内涵。必要时,需要及时引入专业人士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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