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机关”)作出对万邦德制药集团浙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涉案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公告[1]。本案是自2020年10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以来第一起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案例。本文着重于分析原料药行业易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本案涉及的相关商品市场为盐酸溴己新原料药市场。盐酸溴己新在临床上用于急性及慢性支气管炎、哮喘、支气管扩张、肺气肿,尤适用于白色粘痰咳出困难者及因痰液广泛阻塞小支气管引起的危重急症等。有国内外研究表明,盐酸溴己新对治疗新冠肺炎有效。
调查机关根据涉案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基于《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其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此外,同时分析了涉案企业控制盐酸溴己新原料药销售市场的能力以及下游经营者对其盐酸溴己新原料药的依赖程度作为佐证。经调查,涉案企业滥用盐酸溴己新原料药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将生产的注射用盐酸溴己新药品全部交由当事人销售。调查机关认定涉案企业的行为排除、限制了药品市场竞争,损害了药品生产企业合法权益,对涉案企业处没收违法所得232,205.11元,并处2019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2,241,753.58元,共计罚没款2,473,958.69元。
本案中有两点引起了我们的注意。
其一,涉案企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征求意见稿中具体列举的涉及原料药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典型范例。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 涉及原料药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原料药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涉及原料药的交易中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滥用支配地位行为,可以考虑如下因素:
(一)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药品交由其销售;……
我们研究梳理了《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原料药行业的公布处罚案例,在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原料药行业的反垄断处罚案例中对违法行为的分析主要采用与其他行业相同的逻辑。我们有理由推测,本案的处罚决定与征求意见稿的分析思路一致,这意味着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原料药行业已经积累了相当的执法经验和智慧,并在征求意见稿对原料药行业垄断行为的详细梳理归纳中予以体现。
原料药行业基于其特殊性,涉及的垄断行为和反垄断风险十分复杂多样。以原料药反垄断处罚第一案——2011年的盐酸异丙嗪原料药垄断案为例,既涉及当事人通过交叉持股等构成意思联络,实现共同达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涉及强迫下游企业签订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又如2017年的药用水杨酸甲酯原料药案,当事人作为经销商,通过以多家公司名义获取代理权,从而取得药用水杨酸甲酯原料药销售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而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我们注意到这些执法经验均在征求意见稿中有所体现,对应前者,征求意见稿在第十四条中规定了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第四条原料药领域纵向垄断协议中规定了直接、间接限制转售价格的具体情形;对应后者,征求意见稿在第二条相关市场中提出根据具体情形,可能需要将相关商品市场进一步细分为原料药生产市场和原料药经销市场。这些基于行业特殊性作出的具体规定,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和原料药企业的合规建设均可以提供行之有效的指引。
其二,本案体现了后疫情时代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原料药行业的监管日益加强。
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企业停工停产以及物流中断对全球范围原料药行业的供应一度造成了打击。今年3月份,被称为“世界药房”的印度决定限制部分原料药出口,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或成为最有能力承接原料药产能的国家,加之抗病毒、抗感染类等疫情防控相关药品需求大增,国内部分抗疫相关原料药均有较大涨幅。笔者注意到在万邦德制药的处罚决定中提及,本案最初由原浙江省物价局从2018年9月4日开始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盐酸溴己新原料药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而2020年8月28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结合外部环境与案件情况,可以判断本案与适时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精神具有一致性,体现了后疫情时代中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原料药行业的监管趋势。对于原料药行业来说,在迎接后疫情时代带来的挑战与机遇的同时,企业也应重点关注监管动态。
下表是我们梳理的《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公布的原料药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罚案例,另有垄断协议处罚案例,在此不作列举。
案件 | 公布时间 | 相关市场 | 违法行为 | 处罚结果 |
盐酸溴己新原料药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2020年11月17日 | 中国盐酸溴己新原料药市场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 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19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共计罚没款约247万元 |
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2020年4月14日 | 中国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销售市场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 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2018年销售额10%、9%、7%的罚款,合计约3.255亿元 |
苯巴比妥原料药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2019年3月8日 | 中国苯巴比妥原料药市场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拒绝交易) | 中止调查 |
扑尔敏原料药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2019年1月18日 | 中国扑尔敏原料药市场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 | 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2017年度销售额8%、4%的罚款,共计罚没款约1243万元 |
医药级异烟肼原料药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2017年7月28日 | 中国医药级异烟肼原料药市场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 对当事人分别处2016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2%的罚款,共计约44万元 |
药用水杨酸甲酯原料药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2017年2月10日 | 中国药用水杨酸甲酯原料药市场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 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15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共计罚没款约221万元 |
苯酚原料药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2016年12月12日 | 中国苯酚原料药市场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 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15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罚没款约50万元 |
别嘌醇原料药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2015年12月22日 | 中国别嘌醇原料药市场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 对当事人处2013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共计约44万元 |
盐酸异丙嗪原料药市场垄断行为案 | 2011年11月14日 | 盐酸异丙嗪原料药市场 | 纵向垄断协议 (限定最低转售价格)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 | 共计罚没款约700万元 |
根据新闻报道,国内原料药主产地集中在浙江、河北、山东等地,2016年以来的多轮环境监察中,不少药企因为环保不达标而被关停或限产,原料药供给受到影响。新注册申报的企业环保要求非常严格,从事医疗行业产品投资高,周期长,进入国内原料药市场门槛较高。因此,现存的国内原料药企业很容易在特定的原料药领域拥有较高市场份额。同时,下游的多数制剂企业对某一种原料药或中间体一般只会有两到三家合格供应商。国内制剂企业如果更换其某种药品的原料药厂家,改用新的供应源,还需重新对该药品进行研究和申报,耗时较长,故对上游的原料药企业存在较强依赖性。因此,如果原料药生产企业不重视反垄断问题,容易发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同时,原料药经销企业在销售原料药的环节也需审视是否存在反垄断违法行为。原料药行业反垄断案件频发,这表明原料药企业的反垄断合规意识丞待加强。随着原料药行业反垄断执法日趋加强,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的反垄断合规建设不可忽视也不容怠慢。
[1]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011/t20201117_323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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