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观法
安理观法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解读
作者:北京市kaiyun·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2020-12-22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解读.jpg


2020年12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发改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安审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对外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给全球跨境投资造成巨大冲击,在此严峻形势下,中国仍是全球极少数吸收外资保持增长的主要经济体之一。在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同时,国家也在不断为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就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而言,2019年出台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该制度的建立,而《安审办法》使得该制度得以落地实施。本文将对《安审办法》的内容作简要介绍,以期对外商投资相关主体的申报工作提供参考。


一、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设在发改委,由发改委、商务部牵头成立工作机制办公室。但在实践过程中,待审查的交易往往涉及国防军工、信息技术、农产品等专业领域,工作机制办公室是否会邀请国防部、工信部、农业部等的工作人员加入审查机构,抑或会向各相关部委发征询函以征求意见,《安审办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投资形式


《安审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外商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三种类型:新设项目或企业、股权或资产并购、其他。其中“其他”条款为兜底条款,可以把通过VIE协议控制或其他实际控制开展的投资涵盖在审查范围内。


由于确保国家安全是引进外资的底线,故“反规避原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即交易各方无法通过设计交易架构和形式来规避国家安全审查。


早在商务部于2011年发布的《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中已经规定,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尽管在《安审办法》中未作出类似的详细列举,但从监管趋势来考虑,上述投资形式应涵盖于《安审办法》第二条的兜底条款之中。我们理解,距离商务部的规定已经过近十年,投资形式和投资环境均已发生变化,很难再以列举的形式详尽审查范围。因此对于外国投资者,建议采取审慎态度,或交由法律专业人员判断投资是否属于安全审查的范围。


三、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申报范围



(一)所涉领域


涉及以下领域的投资关乎国计民生之根本,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所重点关注:

1

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

2

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


其中,涉及上述第1项的一切外商投资行为,均需进行安全审查申报。涉及上述第2项的外商投资行为,在满足外国投资者“取得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条件下需进行安全审查申报。但对于第2项中的“重要”、“重大”、“关键”等如何认定,《安审办法》并未予以明确,这也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即将此裁量权交给审查机构,由其在当时的国际与国内政治经济环境下,作出符合国家利益的决定。



(二)实际控制权


《安审办法》对“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形作了规定:

1

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50%以上股权;

2

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权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3

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规定得十分明确,对于第二种及第三种情形尚无具体的评判标准。在没有更为细致的规范文件前,不妨借鉴当前反垄断申报中对于实际控制权的理解。


反垄断申报中的控制权认定取决于大量法律和事实因素,考虑到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性,很难认为在实行国家安全审查时对控制权取得的判断标准会低于反垄断申报中的控制权认定标准。


例如,某外国投资者虽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不足50%,但其任命的目标公司董事对于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拥有一票否决权。在此情况下,很可能会认为该外国投资者拥有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三)事前磋商机制


如外国投资者无法判别其投资是否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申报,可向主管机关进行咨询。该等咨询对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被撤销的风险和成本以及责任免除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四、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启动机制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主要有三种机制:

1

外国投资者/境内相关当事人主动申报(主动申报);

2

审查机构(即工作机制办公室)要求限期申报(依职权要求申报);

3

有关机关、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等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出审查建议(第三方举报)。


五、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程序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分为初步审查、一般审查、特别审查三个程序,工作机制办公室最终作出的决定分为三种,即通过、附条件通过、禁止。为直观理解安全审查的各个阶段,我们制作了如下流程图供参考:


2.jpg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安全审查是交易继续进行的前置条件,在审查程序进行期间,当事人不能进行交易。


六、违规惩戒


对于拒不申报、弄虚作假、不执行附加条件、未经批准实施交易等违规行为,可责令当事人限期处分股权或资产,亦可将该不良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值得注意的是,《安审办法》并未将罚款作为违规的惩罚措施,因为国家安全利益难以以金钱衡量。对于违规行为,必须撤销交易,彻底清除国家安全风险。


七、问题


除上述主要内容外,以下几个问题亦值得关注思考:



1. 审查决定是否可以进行司法审查


纵观世界各主要国家的通行做法,即便允许通过司法审查救济的国家,司法审查的范围也仅限于安全审查的程序问题,而对于审查的结果,即实体问题,由于其核心是政治问题,关系到东道国政府对国家生存利益的调适,通常无法通过司法审查救济。


《安审办法》中并未规定,如当事人不服工作机制办公室作出的审查决定,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司法救济。但《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因此,我们的理解是,对于安全审查决定,即便允许司法程序审查,审查的范围应仅限于判定其是否“依法作出”,即程序问题,而不涉及“政治内核”的决定结论。



2. 《安审办法》对已完成的交易是否具有溯及力


由于国家安全是国家利益的根本,交易的稳定性和交易成本在国家安全风险面前并非主要考量因素。亦有许多国家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具有对已完成交易的溯及力的先例。


如某一交易在《安审办法》生效前已完成,但按照《安审办法》的规定需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申报,对此情形,《安审办法》并未规定如何处理,这有待进一步明确。



3. 境外主体控制权变化的情形


如果境外投资主体(如SPV)控制权发生变化,导致中国国家安全风险增加,按照《安审办法》的立法意图和目的,亦应纳入审查范围。但此等境外主体控制权变化是否需要申报,如需申报,中国审查机构对未申报的交易有何惩戒手段,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4. 外国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购买境内企业股票的情形


《安审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购买境内企业股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其适用本办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工作机制办公室制定。”也就是说,后续国务院还会出台针对该等情形适用《安审办法》的具体规定,值得拭目以待。


* 感谢苍证阳对本稿的贡献。

相关律师
联系我们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35-36层  

电话:+86 10 8587 9199 

上海 

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50号虹桥南丰城C栋2006室

电话:+86 21 6289 8808 


深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荣超经贸中心4801  

电话:+86 0755-82730104

天津 

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14号观塘大厦1号楼17层

电话:022-87560066

南京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庄排路159号2号楼601室

电话:+025-83708988


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融岛华仕中心B座2楼

电话:+86 371 8895 8789 


呼和浩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5层

电话:0471-3910106


昆明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恒隆广场11楼1106室

电话:+0871-63306330


西安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1号绿地中心B座39层

电话:+029-68273708 


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黄龙国际中心B座11层 

电话:+86 571 8673 8786


重庆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江2号国金中心T6写字楼8层8-8 

电话:+86 23 67528936


海口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11楼

电话:0898-68508795


东京

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虎之门一丁目1番18号HULIC TORANOMON BLDG.

电话:+81 3 3591 3796


加拿大

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省夏洛特顿市皇后街160号

电话:001-902-918-0888

  • 首页
  • 电话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