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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观法丨【刑修十一专题解读】逐条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一)》(二)
作者:北京市kaiyun·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2020-12-29

【刑修十一专题解读】逐条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一)》.jpg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其中“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范围下调”这一刑法最新修改内容引起了社会大众的热烈讨论,但更值得各企业及企业实控人、高管,尤其是金融、证券从业人员注意的是:经济犯罪的惩处力度进一步明显强化。


下面,我们对刑法修正案(十一)逐条解读:


(上期链接


十七、【假冒注册商标罪】

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理律师解读】

我国服务商标的注册保护始于1993年,虽然《商标法》明确规定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也就是说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的法律地位一致,且最高人民法院刑庭2009年的复函中提出刑法第213条至215条所规定的注册商标应当涵盖服务商标。但是在此次修正案之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服务商标是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这一问题存在争议,也存在不同的判例。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服务商标入刑,加大了对商标的保护力度。


此外,该罪名取消了拘役刑,提高了刑期上限,最高刑从7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我国对于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的惩治力度进一步加强。


十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理律师解读】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该罪名的追诉系以销售金额数额确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案件存在销售金额数额与实际违法所得数额并不一致,销售金额数额远高于违法所得数额,以销售金额数额一刀切来评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一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未免有失偏颇。此次修正案将该罪名的追诉标准由“销售金额数额”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或其他严重情节”,更具有合理性,也意味着司法机关在今后侦查工作中更需注意违法所得的查证工作。


此外,该罪名同样提高了刑期上限,最高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


十九、【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理律师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名调整了刑期规定,取消了拘役和管制刑,最高刑同样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进一步加大了刑罚力度。


二十、【侵犯著作权罪】

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安理律师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部分,调整最为明显、修改幅度最大的就是侵犯著作权罪,与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衔接与呼应:


1. 将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视听作品”,与《著作权法》保持一致;

2. 明确将邻接权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纳入犯罪客体的范围,对该罪名的表述更加准确周延;

3. 明确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入刑,且新增犯罪行为类型,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亦可能构成本罪;

4. 进一步提高刑罚力度,取消了拘役刑,最高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


二十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安理律师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名调整了刑期规定,最高刑从3年有期徒刑提高至5年有期徒刑,加大了刑罚力度。


二十二、【侵犯商业秘密罪】

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安理律师解读】

在此次修正案之前,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结果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刑点为“对权利人造成50万元或以上的财产损失或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然而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发展,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变得越来越简单,获取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而对于权利人而言,即使没有对其产生实际损失,在当下的互联网经济环境之下,也会对其形成巨大的威胁。


因此对于日益迫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需求,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作出了大量的修订:


1. 修改了入罪要求,由“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以情节入罪意味着损失数额将不再是入罪的唯一标准;

2. 增加了犯罪行为类型。明确将贿赂、欺诈、电子侵入属于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增设“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也可能构成本罪;

3. 限制了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删除了“应知”表述,明确只有主观状态“明知”才可以入罪;

4. 扩大了商业秘密的认定范围。删除了原条文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表述,意味着刑法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不再局限于原条文的定义,认定标准具有开放性。但究竟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如何评判商业秘密的范围,可能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出台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5. 加大了刑罚力度,取消了拘役刑,最高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


二十三、【商业间谍罪】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理律师解读】

该条文系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新增加的一项罪名,准确的罪名还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确认。该罪名的确定系符合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有利于营造中国更好的国际营商环境,也有利于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将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安理律师解读】

该条文的修改系基于增设了新的条文,因而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十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安理律师解读】

近年来,随着对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监管不断严厉,也逐渐出现了对提供相应服务的中介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人员违规执业行为的追责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这一罪名作出了修改完善,进一步强调中介机构的员工提供服务时必须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


1. 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保荐人、安全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境监测工程师等人员均被明确纳入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

2. 细化刑罚结构,强化了刑罚力度。在原来“情节严重的”起刑档的基础上增设了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升格法定刑档,且明确升格刑的三种具体情节,未设置相应兜底条款;

3. 完善了本罪名存在受贿情节时出现犯罪竞合问题的处理,将原条文规定“存在索贿情节时升格法定刑”修改为“存在索贿情节同时构成贿赂型犯罪时,择一重罪处罚”。


二十六、【强奸罪】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七、【强奸罪】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安理律师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除了对强奸罪新增“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的情形作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适用情形外。最重要的亮点是增加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二十八、【强制猥亵、侮辱罪】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安理律师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对猥亵儿童从重惩处的具体情形,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等。


二十九、【职务侵占罪】

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理律师解读】

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样,职务侵占罪也属于近年来民营企业员工所涉及的高频犯罪,此次修正案对职务侵占罪的调整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调整保持了一致:


1. 数额较大的,由原来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下调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数额巨大的,由原来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一升格法定刑档,提高了刑期上限,由原来的顶格刑期15年提高至无期徒刑。

4. 下调了财产刑力度,取消了没收财产的财产刑处罚,修改为罚金刑


该条文的修改同样意味着对于民营企业高管涉及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该罪名同样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面临犯罪数额认定与量刑范围不一致的情况,后续应该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该罪名的犯罪数额所对应的量刑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三十、【挪用资金罪】

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安理律师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挪用资金罪同样作出了刑罚结构调整,刑罚力度明显加大:


1. 数额巨大的,由原来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在该量刑范围内取消了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情形,这意味着对于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追责情节被涵盖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这一起刑档情节之内;

2. 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这一升格法定刑档,提高了刑期上限。由原来的顶格刑期10年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

3. 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的行为由原本的酌定从宽情节,明确为属于该罪名法定的可从轻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从宽量刑情节。


结合修正案对该罪名及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调整,不难发现我国对于民营企业员工职务犯罪的惩罚力度逐明显加重,对于民营企业财产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但该罪名同样与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面临犯罪数额认定与量刑范围不一致的情况,后续应该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该罪名的犯罪数额所对应的量刑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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