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观法
安理观法丨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作者:北京市kaiyun·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2021-01-15

微信图片_20210125200921.jpg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的要约是当事人一方(要约方)向另一方(受约方)提出合同的条件,愿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要约应该明确表示出订立合同的愿望,同时还要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便于双方能够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答复,一旦受约方对要约表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


因此,只要能够证明要约和承诺达成的过程,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并非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合同法律关系的绝对标准,从当事人已经作出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形成合同关系意愿的,也可以认定合同成立。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书面形式也不仅仅局限于纸质的书面合同,还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所体现的文本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社会实践中,有些交易本身就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同时随着电子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简便灵活的合同形式也逐渐被认可。司法审判也与时俱进,在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不会仅拘泥于合同的表象,而更注重考察双方往来的习惯与特点,从实质层面审查交易是否成立与生效。


一、拍卖交易瑕疵未构成有效承诺故合同未成立



(2015)民二终字第351号案件中,2011年7月20日,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向产权市场递交《产权转让申请书》,该申请书对转让方基本情况、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标的企业评估等情况进行了说明。同日,国投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产权市场,就69号标的物的转让签订《产权转让服务协议》,由国投公司委托产权市场办理上述财产转让的相关事宜。


2011年9月20日,产权市场利用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组织参加竞价的三个竞买人对69号标的物进行网络竞价,在竞价进入限时竞价阶段,通过多次竞价,剩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鼎公司)、西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又进行几轮竞价。当红鼎公司报竞价2893.78万元后,伟业公司在限时180秒的竞价阶段,其计算机页面计时器在竞价倒计时至19秒时停止计时。


法院认为:本案中在案涉69号标的物进行网络竞价时,伟业公司在限时180秒的竞价阶段,其计算机页面计时器在竞价倒计时至19秒时停止计时,在产权市场工作人员进行处置时,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伟业公司致函产权市场称,在限时竞价阶段,计时器停止读秒,致使伟业公司在剩余的19秒期限内丧失了竞价机会。


网络竞价交易具有即时性和公开性的特点,其交易规则具有严格性,产权人、竞买人、竞买组织方均应严格遵守。本案中,在存在计时器停止计时这一事实且伟业公司和国投公司均提出异议认为该事实导致交易未能充分竞价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停止计时现象致使案涉交易未能实现充分竞价。


虽然金马甲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但因案涉交易违反交易规则,未能形成有效承诺,对于国投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交易未能成立。红鼎公司所称产权市场为国投公司代理人,其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对国投公司具有约束力以及红鼎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依据往来邮件即可认定合同成立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024号案件中,雇主海盈船舶主张其在陈光贤入职时已通过电子邮件向陈光贤发送了雇佣合同,雇佣合同条款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且陈光贤收到后回复邮件对雇佣合同内容进行确认,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海盈船舶为此提供了雇佣合同,但无双方签名。海盈船舶认为其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香港,平时通过电子邮件安排工作,故认为电子邮件确认后即为双方对劳动合同达成合意。陈光贤否认收到该雇佣合同。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海盈船舶与陈光贤的电子邮件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从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过程来看,雇佣合同的电子邮件是对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进行确认,而这种确认形式完全可以将双方的协商条款固定下来,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查看和复制,并可以作为双方协商一致的证据使用,与纸质的书面合同并无二致。从该电子邮件内容来看,其已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权利义务条款,具有可履行性,虽然未明确约定期限,但双方可于事后另行协商补救或直接依法处理,故未约定合同期限不影响该劳动合同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属于签订合同的“书面形式”。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审法院以该合同无期限以及双方未另行签章为由,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三、依据电子数据交换(微信等方式)即可认定合同成立



(2016)浙1023民初5160号案件中,2016年7月4日,被告储建洪以杭州家伴侣木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义通过微信方式与原告戴斐斐订立《家伴侣楼梯订购合同》(合同编号为“JBVLT-20160704”)。结果在被告安装的楼梯栏杆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戴斐斐认为被告储建洪的行为依法构成欺诈,应当退回原告楼梯栏杆货款250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为此,提起诉讼。被告储建洪抗辩该合同并未生效,双方未签字盖章,发给原告戴斐斐的合同系作为参考之用。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签订的《家伴侣楼梯订购合同》是否生效,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家伴侣楼梯订购合同》系双方通过微信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电子合同系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订立的合同,只要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同意该要约内容的,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内容即已通过数据交换达成合意,合同即已成立,并不须以在传统纸质上签字盖章的方式予以再确认,且双方签订的《家伴侣楼梯订购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依据在线协议即可认定合同成立



(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36号案件中,吴某登录“携程旅游网”通过网上预订的方式购买旅游产品,2013年4月25日中午,A公司的客服人员致电吴某,告知吴某预订的涉案旅游产品因报名情况不理想,已经宣布不成团,并表示退还全部费用。吴某当即表示不接受该理由,并表示目前的参团人数已有16人。当日下午,A公司的客服人员再次致电吴某,答复称经核实因调整产品,涉案旅游产品无法成行。吴某表示其已履行付款义务,A公司也应履行涉案订单。此后,因双方就改订其他旅游产品一事未能达成一致,吴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退还旅游服务费37,050元,并赔偿37,050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的吴某系通过“携程旅行网”的网上预订方式购买“台湾8日豪华团队游”旅游产品。该产品网上预订页面“预订须知”一栏中附有国家旅游局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示范文本》,吴某理应事先点击相关箭头以阅读“预订须知”中包括《示范文本》在内的相关文件内容;而产品预订页面所载的订单确认条款中则同时注明“我接受—我已完整阅读预订须知、补充条款、保险须知和保险条款,并接受所有内容”等明示条款。吴某在产品预订网页上自愿勾选上述确认条款,视为其阅读了“预订须知”中所附的相关电子文件,已完全明知双方所签旅游合同文本的全部内容;且此后,吴某也按约定向A公司支付了旅游服务费,并收取了A公司交付的旅游服务费发票、《旅游度假产品确认单》及保险单,未提任何异议,故应认定双方的旅游合同关系已实际成立。


五、注册APP点击购买确认可认定合同成立



(2020)浙01民终396号案件中,某网络公司向李某销售其产品可可乐行车载娱乐系统并提供售后服务等,该商品价款8999元。李某手机下载注册了可可APP,注册认证后进入分期购买车猫金融页面。点击进入分期购买确认申请信息页面,确认信息载明:购买可可乐行车联网智能娱乐系统,即可获得高清车载智能PAD等增值服务,总金额8999元、贷款期限24期、月供金额374.96元、首付0元、利息0元。确认提交进入审核状态,安装网点扫描二维码确认安装,手机扫描二维码后,页面显示:车辆信息、WIFI名称、车主手机号、ICCID、油卡卡号、确认油卡卡号、同意《车猫金融还款协议》,最后为“提交绑定”按钮。李某安装了可可乐行车载娱乐系统设备、点击确认了上述分期购买申请信息并点击“提交绑定”。


法院认为:李某与某网络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李某在实名认证后购买了该公司的产品后,享受了相应的服务,也通过可可APP归还了数期借款,故案涉《车猫金融还款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履行。李某提出的案涉《车猫金融还款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该《车猫金融还款协议》与本案所涉买卖合同之间并非主从合同关系,李某与该网络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所发生的纠纷并不影响《车猫金融还款协议》的履行。

相关律师
联系我们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35-36层  

电话:+86 10 8587 9199 

上海 

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50号虹桥南丰城C栋2006室

电话:+86 21 6289 8808 


深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荣超经贸中心4801  

电话:+86 0755-82730104

天津 

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14号观塘大厦1号楼17层

电话:022-87560066

南京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庄排路159号2号楼601室

电话:+025-83708988


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融岛华仕中心B座2楼

电话:+86 371 8895 8789 


呼和浩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5层

电话:0471-3910106


昆明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恒隆广场11楼1106室

电话:+0871-63306330


西安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1号绿地中心B座39层

电话:+029-68273708 


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黄龙国际中心B座11层 

电话:+86 571 8673 8786


重庆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江2号国金中心T6写字楼8层8-8 

电话:+86 23 67528936


海口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11楼

电话:0898-68508795


东京

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虎之门一丁目1番18号HULIC TORANOMON BLDG.

电话:+81 3 3591 3796


加拿大

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省夏洛特顿市皇后街160号

电话:001-902-918-0888

  • 首页
  • 电话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