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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合规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探析 ——以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完善为分析视角
作者:北京市kaiyun·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2021-06-02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探析 ——以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完善为分析视角.jpg

本文首发于《人民检察》2021年第9期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强调,检察机关“十四五”时期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这一制度的出发点是贯彻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其立足点是抓好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依法可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涉案企业及其责任人须承诺并践行可管控的整改措施;其最终落脚点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1】其中,如何对涉嫌犯罪的企业作出不起诉处理,司法实践中目前较常见的是对一些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后,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但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而涉案企业经过合规整改后的不起诉,与此情形不完全相同。涉案企业经查实的涉嫌犯罪行为并不一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经过合规整改后能否达到这一条件,其中涉及几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整改前涉案企业是什么情况,为何要对它选择适用整改程序;二是如何进行整改是科学的;三是整改后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给予企业不起诉处理。这些问题的解决,意味着对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充实和完善。笔者拟结合我国国情,从分析中国特色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的性质出发,对完善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内涵及司法适用提出一些建议。


一、中国特色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的性质


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是指立足中国国情,以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刑事司法审查和责任评价为手段,以企业治理行为为直接规制对象的外部激励制度。这一制度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其是侧重外部激励的合规保障机制;(2)其植根于中国土壤,符合中国国情;(3)其基本工作手段是刑事司法审查和责任评价;(4)其以促进完善企业内部治理行为作为直接工作对象和目标。


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规制相互作用,共同形成推动中国特色企业合规制度发展的内外因素。为深入理解该制度的中国土壤,需要站在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深入理解。


(一)历史维度





笔者认为,中国特色企业合规制度根植于中华传统文化,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思想精髓:


首先是天人合一思想。天人合一,要求人们内心遵从天理和规律,合规就是强调对规则的遵从。其次是天下大同思想。合规要求企业保持自律,防止企业经营行为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这是和谐大同的基础。再次是德主刑辅思想。中华传统法制文化特别强调德主刑辅,在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中注重道德的息诉止争作用,刑罚是辅助手段。这一思想契合了合规是企业道德问题的本质,也将企业治理的成败建立在道德和价值观驱动的基础上。最后是中医思想和方法。《黄帝内经》最早提出了“治未病”。合规管理就是企业风险的预防,是治未病,合规也将企业作为一个系统来看待,合规管理体系就是护卫企业安全运行的免疫系统。


综上,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合规制度,其传统的文化基因根深蒂固、源远流长,需要深入挖掘,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合规就是舶来品,实际上其内容和本质是跨越国界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二)现实维度





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而完善企业内部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合规制度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企业完善内部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合规制度的至高目标指引。


二是新发展理念将成为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企业合规建设的重要思想指引。新发展阶段确立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将为企业合规治理带来重要观念和方法的转变,合规司法改革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启动的。2021年是我国步入新发展阶段的起步之年,中央强调要在新发展理念指引下开展工作。对于企业来说,新发展理念的要义就是企业进行合规建设,走高质量发展的道路。


三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需要。新时代企业的市场竞争,很大程度上将是其合规管理能力的竞争。当前在国际市场中,合规管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就是企业是否建立合规体系。强调企业合规,也是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四是合规司法改革的保障推动。2021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检工作报告正式将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作为重大司法改革举措,标志着建立以刑事合规监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规制司法制度正式启动。4月,最高检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启动,改革试点范围较第一期有所扩大,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直辖市)。上述省级检察院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1至2个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及其所辖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2】这是中国企业合规建设发展的必经阶段,它将极大促进企业重视合规建设,培育更加浓厚的合规文化氛围。


五是企业合规师的设立为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供充足的人员保障。2021年3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企业合规师”等新职业。“企业合规师”是从事企业合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使企业及企业内部成员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行业规定和道德规范的人员。该职位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方面:制定企业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和管理计划;识别、评估合规风险与管理企业的合规义务;制定并实施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企业合规咨询、合规调查,处理合规举报;监控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开展评价、审计、优化等工作;处理与外部监管方、合作方相关的合规事务,向服务对象提供相关政策解读服务;开展企业合规培训、合规考核、合规宣传及合规文化建设。


二、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内涵


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制度的启动、制度的运行和结果的验收。由此,对于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其程序步骤的设计也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合规整改启动的审查程序,合规整改计划的运行程序,合规整改结果的验收程序。


(一)合规整改启动的审查程序





什么样的涉案企业应列入合规整改范围,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决定涉案企业纳入整改,这是制度运行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也是检察职能创新和检察权审慎行使的重要体现。


在决定是否启动合规整改程序上,会遇到较其他不起诉制度审查程序更为复杂的情形,它在适用标准上周密考察和精准判断的难度也会更大。如果适用粗放标准,将会给检察权过多的自由裁量空间,使检察权面临诸多质疑。在审查中需要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审查程序是否严谨,程序的独立性能否得到保障;二是审查标准是否过于宽泛,审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是否有保障,审查结果能否确保权威性。


(二)合规整改计划的运行程序





涉案企业如何进行有效整改,是制度运行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这取决于科学的合规整改计划和对合规整改计划的有效贯彻落实。


一是计划内容的匹配性。这是指合规整改计划应符合涉案企业实际情况,才能达到整改目的。计划应当高于涉案企业的经营管理现状,但是过高标准将导致企业无力承受,最终依然无法实现整改目的。为此,合规整改计划的制定需要考虑几个因素:(1)涉案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收入、用工情况、纳税情况、行业影响等;(2)涉案行为的危害后果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主管人员的过错程度;(3)涉案企业与涉嫌犯罪行为相关的制度建设和管理情况;(4)涉案企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5)国家当前的宏观经济政策和有关行业及地方政府的监管要求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后,制定出来的有针对性的合规整改计划才是真正为企业的健康发展负责。


二是计划实现的可能性。这是指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计划能否真正落实,有计划没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同样无法实现整改目的。如果这种情况比较普遍,不仅浪费大量司法和社会资源,还有损司法严肃性和权威性。虽然合规整改计划促进涉案企业完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但对其来说无疑是一个阵痛的过程。从经济角度看,必须是整改的收益远大于被追究刑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这才符合企业的逐利性,否则无异于用另一种方式将企业置于不利之地。为确保合规整改计划的有效落实,必须对整改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监督者应当由合规整改决定中明确规定的独立第三方担任。


(三)合规整改结果的验收程序





合规整改工作结束后,对整改结果需要进行验收,这是对涉案企业决定下一步是否起诉的事实依据。在验收环节,其科学性主要取决于两方面要素:


一是验收的标准。验收要素应当与整改计划内容相匹配,验收标准应当与合规整改计划相匹配,建议按照“一票否决+综合评分”的原则来设计:某项考核要素一旦缺失(比如某项合规制度),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就要被一票否决;如果考核的要素没有缺失,即需要通过综合评分来决定评价结果,评价等级上仅设计“合格”即可,达到“合格”即满足对其不起诉的条件。


二是验收的人员。笔者认为,此处需要区分两类工作主体:(1)验收评估工作主体;(2)验收结果的审查主体。前者应由独立第三方担任,比如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后者应由检察机关负责,这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的一部分,通过对第三方评估主体的评估工作、内容、方法、结论的审查,得出是否对涉案企业提起公诉的审查结论。


三、完善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司法适用的对策建议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包含了正在研究探索的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充分反映了符合中国国情、贯彻企业合规建设基本原理的要求。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完善中国特色企业合规制度的必要条件和必经阶段。在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中,会遇到各种困难,笔者在此提出几点对策建议。


(一)理念问题





改革者要站在充分保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指导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工作的开展,准确领会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做到不偏不倚,绝不能以不起诉制度为幌子违背改革意图,走向改革反面,使该制度沦为放纵犯罪的“保护伞”。


(二)制度运行问题





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运行适用需要明确的工作标准和流程,标准的科学性和流程的严谨性是合规整改工作有效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为此,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司法适用中需要聚焦“有效性”和“规范性”,完善工作实施细则。


(三)人员问题





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运行中涉及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第三方机构等多方主体,这些主体在哪个阶段发挥作用,它们各自的职责是什么,如何确保人员的选聘合法合规,如何确保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不受损害,这些都是制度运行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要避免各方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做到权责清晰,并保持各主体的相对独立性。


参考文献

[1] 参见徐日丹、戴佳:《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载《检察日报》2021年4月17日,第1版。


[2] 参见徐日丹:《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工作方案——依法有序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纵深发展》,载《检察日报》2020年4月9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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