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减持”)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会产生较大影响,故其一直是证监会、交易所(本文以深交所为例,上交所类似)监管的重点。本文通过对股份减持立法规范演变的梳理,探究股份减持现行规范的立法原因,以此实证分析股份减持具体形式和信息披露的要点。
股份减持的立法来源,主要源自于《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详见下表),该等法律主要针对上市公司IPO前的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后的存量股份、董监高的股份转让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1)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前
在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之前,由于我国A股市场存在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种形式,非流通股主要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流通股则可以通过集合竞价、大宗交易进行减持;由于A股股票价格由流通股决定,在非流通股占整个A股市场的比重较大且未进入二级市场情况下,非流通股的减持对市场冲击较小,因此,监管部门制定的股份减持的规范较少。
(2)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至2008年4月
2005年9月,证监会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制订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规范,在解决了原非流通股的上市交易问题同时,也规定了原非流通股东股份上市交易的缓冲期(限售期),同时,交易所也制定了流通股协议转让的规则,对全流通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统一了规范;证监会在此阶段发布了董监高股份变动规则,细化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内容,进一步丰富了股份减持的内容。
(3)2008年4月至2013年底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2008年4月,原非流通股经过1-2年的限售期陆续解除限售进入二级市场流通,为了减少该等股份减持对二级市场的冲击,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股东出售存量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后限售股、IPO前存量股)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为了避免集中减持,证监会还制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制度等,以期对大宗交易进行减震。
(4)2013年底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至2015年7月
2013年底,伴随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投资者保护被放到重要位置。国务院要求“建立限售股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制度,在披露之前有关股东不得转让股票”。证监会也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对大股东减持提出新的规范,并推出股东公开发售制度(老股转让),意在解决“大小非”解禁的冲击;在随后的退市制度的意见中,证监会要求对于IPO、发行新股或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违法行为的,暂停减持。但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2月,证监会废止了2008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大小非”又可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减持。
(5)2015年7月至今
2015年7月,因A股市场发生剧烈变动,为了维护市场稳定,证监会于2015年7月8日临时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6个月内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2016年1月,在上述临时措施到期时,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规定了集中竞价减持、协议转让的比例、禁止减持的情形和预先披露制度。2017年5月,证监会又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特定股东持有的存量股份也纳入减持规定管理、完善集中竞价、协议转让规则、明确大宗交易减持比例。同时,交易所也出台相关实施细则、规范指引,逐渐形成完整的股份减持规范体系。
2018年,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作出了特别规定,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IPO前的股份给予政策支持(适当宽松)。2020年,证监会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再次适度放宽相关减持要求。
截止目前,就深交所上市公司而言,关于股份减持的现行主要法规包括:
1. 《证券法》(2019年)
2. 《公司法》(2018年)
3.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2006年)
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
5.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2007年)
6.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简称“《减持规定》”)
7.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7]820号,简称“《减持细则》”)
8.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25号)
9.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
10.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17号)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20〕143号)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2019年)
13. 《中登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2020年修订)
另外,深交所在2017年、2018年分别就《减持细则》(2017年)发布了两次答记者问,对《减持细则》(2017年)的适用进行了解释。
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大股东),持有IPO前发行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特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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