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观法
安理观法 | 安全生产领域中企业合规管理的新挑战——新《安全生产法》重大变化之解读
作者:kaiyun·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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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9月1日,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法、修正案”)正式实施。此次,修正案着重从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加大违法惩罚力度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为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下面,笔者拟通过对新法修改内容的梳理、解读,进一步探讨企业安全合规建设的路径。


构建全员安全责任体系,扩大安全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


修正案明确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领域首次确立了安全责任承担的主体范围应扩大至“全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体从业人员(其中亦包含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的劳动者)。早在2018年,《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中即已经明确了合规管理体系要覆盖全业务领域,对其中的重点领域之一“安全环保”领域,强调要加强合规管理,强化全员合规理念、建立合规责任制度。而此次《安全生产法》对全员责任制的确立,也是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精神一脉相承的。


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建立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建立,是国家在安全生产领域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革新的具体表现,也是从法律层面给予的制度保障。在新法之前,安全生产领域的管理更偏重于纠错,通过责令限期更正等方式,对已经出现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事后管理和处罚。


而通过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将安全生产风险的预防和管理延伸至前端,要求企业针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建立不同的体系化的管控措施,定期、分级进行隐患排查,推进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引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


因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在修正案出台之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省级法规性文件,由此也说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形成广泛社会共识,而此次新法将省级法规性文件上升为全国性立法。


修正案中关于公益诉讼的引入,以法律授权的形式对检察公益诉讼予以明确,为检察机关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法出台后,也立即以通知的形式要求各检查机关突出预防性司法理念,灵活运用诉前磋商程序,优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整改,消除和防范重大安全隐患和侵害危险。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不仅限定在已经发生 “重大事故”的情形,并且延伸到了 “重大事故隐患”萌芽阶段。由此可以预见,公益诉讼制度的引进,一方面通过检察机关的强制力进一步督促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试图通过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创新管理方式,新设按日连续处罚制度


新法此次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部分单位,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举措。所谓按日计罚,即对于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拒不改正,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作出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目前修正案对于该处罚方式的适用范围、计罚方式、实施程序、次数等均未作出进一步的细化,仍需相应的配套细则出台完善落地。但可以确定的是,安全生产领域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机制后,如果企业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承担的罚款数额将大幅增加,对违法企业会产生相当的震慑力。


多种措施并行,加大处罚力度


(一)罚款金额更高

1.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修正案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根据事故等级不同将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不同金额的处罚。其中,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的,将处以一千万以上二千万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进行罚款。也就是说,罚款的金额已经顶格达到了一亿元人民币,这样的处罚力度于企业而言,甚至可能关乎企业生死存亡。


2. 针对主要负责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最高可能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新法对个人的处罚比例和力度,从上一年年收入的最高百分之八十提至百分之一百,亦可见国家出重拳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到位的管理决心。


(二)举措多样化、处罚方式更严

修正案之前,我国对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监管举措较为单一,一般情况下都是通过责令限期更正、小额处罚、一罚了之等方式进行,并且旧法中对于很多处罚措施的实施,赋予监管部门的是“可以处以……”这样选择性的权利。因此,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导致相关处罚措施在落地时,未能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而此次修正案则从企业和个人两个更精细的维度,结合安全事件的具体情形、等级程度,设置了多种管理举措、处罚方式也更加严厉。


1. 针对企业,新法明确并新设了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应资质和资格、罚款、赔偿(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关停、吊销营业执照、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举措。


2. 针对个人,根据生产管理义务的不同,对应设置了批评教育、降级、撤职处分、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举措。


(三)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

新法与安全生产领域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共同构成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体系。本次修正案,其中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注重安全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相衔接,形成相对完善的配套制裁责任体系。


比如,新法首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数据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同时,对于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较大,除了企业需要承担罚款等行政处罚外,企业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罚款,甚至可能遭受刑事处罚。


实际上,这也是新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危险作业罪”进行的无缝对接。在新法中,类似的条款还有很多,如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造假、失信惩戒、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指令等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认定范围,进而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创造了条件,大大增强了新法的震慑力。


通过以上对修正案重点内容的梳理,笔者认为该法案最大的变化在于,修正案不仅仅从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员工等多方面多维度明确了各安全责任主体的义务,而且作出了切实可行的制度、操作指引以及违法处罚规定,使修正案的实施更具有指引性、可执行性,也更有利于破解现阶段安全生产领域交叉管理、权责不清的局面。


企业在安全生产领域中合规管理建议


在新法实施、全员责任制的大背景下,对于企业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合规管理任务。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合规意识,这是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的根本

新法在此次修订中首当其冲明确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近年来,虽然安全事件的预防及监管已取得一定的成效、安全事故的发生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但从众多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安全合规的认识不充分,疏于建设合规管理体系,或在管理过程中流于形式,无法真正让合规管理起到防火墙的作用。


现阶段,新法尚未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但参考地方法规性文件,主要负责人指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企业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因此,企业安全的主要负责人,是掌管着企业经营管理大方向的掌舵人,应当从根本上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守住安全生产的“红线”、守住企业发展的“底线”,才能带动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才能促使合规管理不再形式主义。


(二)重新梳理安全管理架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修正案关于双重预防机制建立的要求,企业需尽快梳理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修正案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经营情况、行业特征、行业安全标准等,重新审视现有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围绕行业特点,辨识危险源、排查风险点、对风险进行量化提出并落实措施。


在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排查风险管控过程中出现的缺失、漏洞和风险控制失效环节。通过将前述工作内容制度化,对全员的不同岗位职责及安全责任职责,有针对性的将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


在隐患排查方面,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针对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等事宜进行细化,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在隐患治理方面,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还需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三)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合规培训和合规

安全生产领域合规作为央企合规管理的重要领域,需要企业把安全合规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尤其新法实施后,在全员责任制的背景下,企业合规培训应定期展开,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针对不同岗位,特别是一线人员,需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针对合规培训,建议在形式方面,尽量定期举办、将培训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在内容方面,定期向员工公布外部和内部发生的典型案例,强化安全教育。


本次修正案修改的力度之大、涉及责任主体之多、联动惩戒部门之多,足见立法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和治理决心。新法的修改,给企业的安全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加大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迫使企业对安全生产合规进行重新审视和定位。因此,企业亦须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时刻关注新法相关配套落地措施、及时对内部合规管理和制度实施作出调整,有效落实新法的义务并全面提高安全生产合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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